为了提升红枣期货交割质效,做好交割服务,更大程度便利产业客户参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干制红枣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干制红枣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5年11月26日
附 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干制红枣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干制红枣(以下简称红枣)期货车(船)板交收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交收客户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干制红枣期货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定红枣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红枣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会员、交割买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等红枣交收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依规开展红枣期货交收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 交割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期货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收费标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电话、日均最低可交割数量等,并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信息的调整并向交易所报备。
交割服务机构期货业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期货交割业务,办理交割预报、安排客户交收时间、组织现场交收、收取及清退交收相关费用。
交收相关费用应当建立台账,分别专项列明,确保台账与收据一一对应,禁止混淆、挪用。
交收相关费用包括交割预报定金、出入库费、临时储存费以及复检费用押金等。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五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红枣期货交割配对后,登录会员服务系统查询配对客户数及配对数量,安排客户交收时间并报交易所备案。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办理货物交收,并与交收客户签订《红枣期货车(船)板货物交收三方协议书》,约定各方在交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交收客户到达交割服务机构后,应当现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并以签字或加盖公章形式签署《红枣期货交收检验告知书》。卖方客户应向买方客户提交本批红枣生产厂家出具的《生产加工证明》。
第七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要求交收客户在《红枣期货货物交收时间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抵达交割现场的时间,该时间作为滞纳金判罚的依据。如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到场,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八条 交收客户进入现场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非交收客户不得进入交割现场。交收过程中,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对交割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交收客户可以采取贴标签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交割货物的存储位置。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完成货物标记工作。
第十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红枣质量检验能力,对货物进行预检,预检结果告知买卖双方作为参考。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交收买方完成质量检验,买方自行检验完成后,检验数据符合期货交割标准(包括基准交割品或替代品,下同)且双方无异议的,交割服务机构和买卖双方应当在《红枣期货质量验收确认单》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并载明检验数据等信息。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确认货物数量无异议后,交割服务机构和买卖客户双方应当在《红枣期货数量验收确认单》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完成货物交收。
货物交收后,买方应同交割服务机构签订货物发运协议或现货临时储存协议。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当到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当安排足够的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
复检完成后相关货物发运以及现货临时储存要求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复检流程
第十二条 交收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告知各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在完成自行检验且货物未离开交收现场情况下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第十三条 买方应于自行检验后(不含该日)1个日历日内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交割服务机构、买方会员提出复检申请。交割服务机构收到复检申请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买方会员在收到复检申请后及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 买方提交复检申请时,同时填报自行检验结果,并说明申请复检项目。
第十五条 交割服务机构收到会员提出的复检申请后,应当在确认客户名称、复检项目等事项后,按照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向复检提出方发送复检费用明细。
第十六条 复检提出方客户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不含该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服务机构预缴复检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缴复检费用的,复检申请作废,交易所不予受理。
交割服务机构在收到预缴复检费用后(不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复检申请。
第十七条 质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后与相关交割服务机构联系确认复检行程安排。复检行程确认后,质检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报备。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买卖双方及会员复检时间。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由买卖双方现场抽样,将样品寄往质检机构复检。买卖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质检机构到现场抽样复检。买卖双方应当在《红枣期货复检样品确认书》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样品数量及重量。如客户未到场,视同对样品状态无异议。
复检抽样时,每90吨货物抽取一个样品,不足90吨的按90吨计。取样件数不低于总件数的0.5%,取样量不低于1千克。不同厂家生产的红枣应当分别进行抽样。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协商选择寄样复检的,买卖双方现场抽样时,交割服务机构提供抽样协助,见证现场抽样,必要时可采用录像方式记录抽样过程。寄出样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检样品”字样,载明抽样日期,买卖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样品寄出后及时告知质检机构。质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确认样品外包装完整,并拍照记录。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自取样或收到样品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检结果,并将质检结果上传至会员服务系统。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检验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自复检结果出具日(不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质检机构结清复检费用,并完成预缴复检费用的清退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及时妥善地将质检报告的正本原件及费用明细邮寄至付费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妥善留存交收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红枣期货车(船)板货物交收三方协议书》《红枣期货交收检验告知书》《红枣期货货物交收时间确认表》《红枣期货复检样品确认书》《质量验收确认单》《数量验收确认单》、各项费用收取及清退收据等交割资料。质检机构应当妥善留存质检底稿及质检报告等各项材料。相关交割材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交割服务机构质检水平作为交易所对交割服务机构的考核依据,交割服务机构预检结果与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包括发送监管函、暂停部分或全部交割业务、暂停或取消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交收客户不配合交割服务机构工作的,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取证,并向交易所反映。
买卖双方对交割服务机构工作有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反映。
第二十六条 交割服务机构、交收客户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交易所规则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